各毕业生: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7届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到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基层单位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补偿代偿标准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2.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3.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4.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材料提交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请填写好《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各位符合条件的同学请在9月11日前提交毕业生申请表、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纸质稿各一式两份;提交《学院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电子稿发孙提老师邮箱,1094893724@qq.com。
五、注意事项
对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必须每年提交申请表,就业协议只要提交一年,具体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已实施行业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XX学院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xls